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十轮巡视整改意见,按照国务院、自治区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废止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务平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内财信业二〔2021〕6号)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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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2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