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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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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

发布于:2016-06-07 13:53:35 浏览次数:19621次 字号【 】 来源: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【关闭】


    第一条  按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执行,集团公司党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费交纳标准。
    第二条  党费收缴程序和要求
   (一)党员应于每月10日前,将本人本月党费主动交党支部组织委员,并由组织委员在本人所持《党费证》上签收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   (二)集团公司直属党总支、党支部将党费于每月15日前全额上缴公司党群工作部(党委办公室),并填写《交纳党费月报表》。
   (三)集团公司党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将党费总额的50%缴财政厅机关党委。
   (四)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   (五)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。
    第三条  党费使用
   (一)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   (二)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    1.培训党员;
    2.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
    3.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
    4.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
    5.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   (三)使用和下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
   (四)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    第四条  党费管理
   (一)公司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党费管理,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党费安全,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,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。
   (二)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各基层党组织要于每年底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年度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自觉接受监督,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。每年底填报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》和《党费使用情况统计表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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